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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损害由谁承担? 《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给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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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8日9时,74岁的北京男子宋先生和周先生与其他4人在北京朝阳区红领巾公园进行羽毛球3V3比赛,宋先生被周先生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导致右眼受伤,后宋先生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2021年1月4日,此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一审判决宋先生从事羽毛球运动应认定为202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自甘冒险”,周先生对宋先生受伤的结果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应担责,驳回其全部诉求。据悉,这也是北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第一案。

运动伤害与体育运动相伴相生,“损害由谁承担”是大家共同的疑问。随着全民健身、健康中国上升为国家战略,在群众体育赛事火热开展的今天,这个问题处理不好,势必影响群众参加体育赛事的积极性,也不利于社会各界对于体育活动的支持和开放。2021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增加了“自甘冒险”条款,体现了尊重个体自由、合理分配风险责任的理念,有利于促进全民全民理性、健康、文明、积极地参加文体活动,对公民的社会生活将产生深刻影响。

针对本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76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此案中的羽毛球运动是典型的对抗性体育竞赛,宋先生作为多年参与羽毛球运动的爱好者,对于自身和其他参赛者的能力以及此项运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应当有所认知和预见,应认定为自甘冒险的行为。

法院认为,在此情况下,只有周先生对宋先生受伤的损害后果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才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否则无需担责。“重大过失”是指行为人未尽到普通人的基本注意义务,在竞技体育中,注意义务应限定在较一般注意义务更为宽松的体育道德和规则范围内。而此案中,周先生在宋先生将羽毛球回挑到其所在场地后迅速移动并杀球进攻,并无过多考虑、判断的时间,周先生不存在明显违反比赛规则的情形,不应认定其存在重大过失。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民商事领域律师苏婷、实习律师王俊俊均表示,过去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自甘冒险”尚未列入减轻责任或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出现体育活动中受到损害的情况,法院裁判依据过错责任原则或公平原则让体育活动参加者承担一定经济责任,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增的‘自甘冒险’条款明确了只有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参与者才需要承担责任,这是法律不断地在完善,是民法体系化的一个直观体现。这一条款的确立,对于司法裁判尺度的统一,以及文体活动的健康有序发展都具有积极意义。”

苏婷说:“现在群众体育赛事和活动越来越多,很多人还喜欢参加户外体育活动,文体设施、场地也在不断增加完善,有了‘自甘冒险’的明文规定,可以很大程度地打消运动者的顾虑,也可以保护体育活动举办方或者参与方免受讼累,使其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前提下放心组织活动。同时风险自担也提醒运动者在参加体育活动时要注意自身安全,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地参加体育活动。”

来源:中国体育报 记者:刘昕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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