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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在华“N”字商标维权案再获关键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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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w Balance在华维权再获关键胜利

“N”字母商标知名度获最高院再审确认

近日,国际知名运动品牌New Balance与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长达6年的商标无效之争,终于以New Balance胜诉而告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出两项再审判决,认定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两个仿N商标与New Balance的“N”字母商标构成近似,应该予以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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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再审案件的被申请人琪尔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琪尔特公司”)于2010年7月在福建省晋江市设立,两枚争议商标由琪尔特公司的关联公司海南琪尔特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0年申请注册,并于2013年转让给琪尔特公司。琪尔特公司在受让上述商标后,其实际控制人于2014年在香港注册成立“美国新百伦国际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名义在福建晋江设立“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再以“新百伦(中国)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全国各地设立专卖店销售带有争议商标标识的“New Bunren”运动鞋。在实际使用商标的过程中,琪尔特公司刻意使用相同颜色模糊化其注册商标中的飘带设计,使其运动鞋上的标识与New Balance运动鞋的标志性“N”商标几乎完全一样。

New Balance于2014年向商评委对琪尔特公司的两个注册商标提出无效申请,经商评委、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多次判决与上诉,二审法院最终认为争议商标与New Balance的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致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New Balance对二审判决提出异议,并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终经最高院审理认定,虽然诉争商标在“N”字母的基础上加入线条等元素,进行了一定的艺术化处理,但是其中的“N”字母仍然构成显著识别部分;对于相关公众而言,仍然主要是以字母“N”来呼叫、识别诉争商标,而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也为字母“N”,因此二者构成近似。最高院在判决中进一步指出,New Balance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琪尔特公司作为同业竞争者,理应对在先商标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其却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关联公司、相关网站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的商业标识,申请“总统慢跑鞋”商标,难谓善意,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审判决认定错误,最高院予以纠正。

“N”字logo之于New Balance,是品牌文化的彰显和最具识别性的标识。此次最高院于再审判决中所引入的近似判断标准,为解决商标抢注和恶意注册现象,带来非常积极的作用。此次不仅是New Balance在中国维权的一次具有决定性的胜利,亦是中国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恶意商标注册和侵权的重要一步。

(内容来源:NewBalance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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