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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三级法院审理,前后历时近8年,飞人乔丹与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迈克尔乔丹)的商标纠纷案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乔丹体育的“乔丹+图形”商标被撤销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对AIR JORDAN品牌状告乔丹体育商标侵权案做出终审判决,被诉裁定、一审、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2012年10月,NBA巨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下称“迈克尔乔丹)向当时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乔丹体育的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不过,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维持乔丹体育的一系列商标注册。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在一审驳回了飞人的诉讼请求后,迈克尔乔丹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次败诉后,迈克尔乔丹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正式提审该案。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乔丹体育明知再审申请人在我国具有长期、广泛的知名度,仍然使用“乔丹”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标记有争议商标的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存在代言、许可等特定联系,损害了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应予撤销,应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就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在此次判决中,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同意迈克尔乔丹的全部诉求。其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迈克尔乔丹主张的在先姓名权,但对于损害其肖像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此外,最高法判决书也透露了之前各个裁定和判决环节的一些依据和证据细节。
例如,北京市中院在此前的判决中曾认为,关于姓名权,争议商标的中文部分为“乔丹”。“乔丹”为美国人的姓氏,本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单独的“乔丹”明确指向再审申请人。而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与再审申请人具有影响力的篮球运动领域差别较大,相关公众不易将使用在服装等商品上的争议商标与再审申请人相联系。
关于使用“乔丹”的理由,乔丹体育却先后在三次庭审中做出过三种不同的解释。最高法判决书显示,这三种解释分别是“‘‘乔丹’的含义为‘南方之草木’”“美好的意思;普通含义,美好意愿”,以及“在90年代中期,他们还是村办企业的时候,曾经找到了晋江当地的商标事务所帮他们起名,就包括这个名字,就注册了”。
(来源:新京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