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滚动 正文

评论

分享
微信扫码分享
健全体育法制建设 颁布《体育法》依法治体
关注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日益加强,如何加强体育工作的管理,加速体育事业的发展,成为摆在体育战线特别是高层领导决策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当时国家体委积极组织力量,收集和翻译各国体育法律资料,为体育立法进行各种准备,逐步将制定《体育法》纳入体育工作的重要日程。

【党领导体育发展】《体育法》.jpg

1988年6月,国家体委正式成立了《体育法》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开始了《体育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并于1992年3月将《体育法(草案)》呈报国务院。在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后,国家体委按照市场经济的要求,对《体育法(草案)》做了进一步修改,并于1994年3月再次呈报了《体育法(草案送审二稿)》。1995年6月2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体育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6月下旬,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对《体育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于8月29日第15次会议再次审议并进行表决,全票通过了《体育法》,于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经过多年努力,历经25次重大修改的《体育法》终于诞生。

《体育法》共八章56条,对体育工作的基本内容实行了全面的规范。这八章从内容表现形式上可分为两个大的部分:一部分是多数法律都具有固定名称表现的三章内容,包括体现该法律基本精神与总体要求的总则、作为附属部分的附则和体现法律强制性处罚手段的法律责任;另一部分是具体体现体育权利义务关系调整需要的五章内容,其下又可细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体育基本事业和活动领域,即社会体育、学校体育和竞技体育;第二层次是为以上各个体育工作和活动领域提供的基本条件,既包括充分体现体育组织管理模式特点的体育社会团体一章,又包括为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人、财、物等基础的保障条件一章。

《体育法》是指导、规范和保障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法律,是具有鲜明行业特色的专门法律,成为国家权力机关立法体系中的一个成员,结束了我国体育工作长期没有专门体育法律可依的历史。

《体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进入依法治体新阶段的重要标志,是新中国体育发展史上的一座光辉里程碑。《体育法》的诞生,为我国法律体系又增添了新的法律门类,扩充了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内容和手段,填补了国家立法在体育领域的空白,从而更进一步加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更全面地发挥出法律对经济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全部评论
0
表情
评论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