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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男子参加饭局后醉酒骑自行车身亡。日前,福建闽清县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案件,其他4名共饮者为该起意外事件承担相应连带赔偿责任。
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钱某邀请同事赵某、孙某、李某、周某4人到家中吃饭,酒足饭饱后4人各自回家。饭局结束时,钱某不忘提醒4人,酒后不要开(骑)车、到家后记得报平安。
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赵某到家后本该在家中休息,但他又从家中折返至他处,骑上一辆自行车回家,骑行时不慎摔倒身亡。事后经交警检验,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76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赵某家属认为,事发当晚饭局召集人钱某与同席宾客孙某、李某、周某未尽保障安全之责,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赵某家属将钱某等4人诉至闽清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负有法定注意义务,在参加聚会时,应根据自己的情况懂得克制,因饮酒过量致酒醉,对自己生命安全产生的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作为共饮者,在发现赵某醉酒后,应尽到帮扶、护送或通知家属等义务,但他们或因疏忽大意没有看见、或已经注意到而选择逃避、或礼节性嘱咐到家报告平安等,致使赵某醉酒独自回家发生事故,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赵某合理损失10%赔偿责任。其中,钱某作为饭局召集人因其请客行为而产生附随义务,即对醉酒者比其他聚会参与者更负有照顾义务,应承担同桌共饮者50%赔偿责任,即独自承担原告合理损失5%赔偿责任;孙某、李某、周某共同承担其余5%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饭局召集人钱某赔偿5万余元,孙某、李某、周某共同赔偿5万余元。
转载自:野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