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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景泰“5·22”黄河石林百公里越野赛公共安全责任事件调查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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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事件性质和原因分析

(一)事件性质

这是一起由于极限运动项目百公里越野赛在强度难度最高赛段遭遇大风、降水、降温的高影响天气,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运营执行不专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安全责任事件。

(二)直接原因

天气方面原因:5月22日上午9时赛事开始后,大多数参赛选手穿着短袖短裤,未随身携带冲锋衣等保暖装备。上午10时30分左右,赛事区域开始降水,12时左右,131名参赛选手通过2号打卡点,进入2号打卡点至4号打卡点之间赛段,该赛段全长14公里,海拔高度最高为2230米。13时前后,3号打卡点附近气温降至4℃左右,平均风力可达6~7级,最大阵风8~9级,伴有累计降水量3~5毫米,部分赛段可能出现霰(冰粒),受大风、降水影响,体感温度下降到-5~-3℃,至15时前大部分时段体感温度低于0℃,参赛选手经历了持续最低体感温度时段,加之野外高原环境和衣着单薄等多种因素,导致部分参赛选手因急性失温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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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选手遇难时间、所处海拔高度及附近点的体感温度示意图

工作方面原因:赛事举办机构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赛前收到气象部门气象信息专报和大风蓝色预警后,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按高海拔赛事标准,将防风保暖装备列入强制装备清单;赛道补给点设置不合理,在最难最险的高海拔赛段(2230米)未设置医疗救助和补给点;未采取加强和改善通讯条件的措施,导致最危险时刻通讯联络不畅。赛事承办执行和运营单位组织、管理、运营水平低,未按规定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安保措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严重不足;在收到请求救援、大范围退赛信息后,前期救援统筹不够、组织不力。

(三)间接原因

1.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白银市委市政府、景泰县委县政府对此次重大活动,均未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白银市委、市政府作为主办单位,在开赛前3天才下发《活动方案》,致使相关部门单位准备不足,未能采取有效落实措施;景泰县委、县政府作为承办单位,《实施方案》只上报未下发,导致部分相关部门职责任务不清;景区管委会《执行方案》照抄照搬,未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和安保方案;晟景公司组建的赛事运营机构专业人员力量严重不足,11名工作人员负责43项赛事工作,其中最多的1人负责9项,赛事医疗、安保、志愿者服务3个总指挥均由1名临时聘用人员担任。由于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导致事前风险防范不足,事发后应对处置不力。

2.安全监管措施不落实。白银市、景泰县体育赛事管理部门未认真落实体育赛事行业安全监管责任,在此类赛事的事前审批取消后,忽视安全监管责任,未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未主动为赛事的竞赛组织、参赛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市县两级相关职能部门未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要求,对赛事执行运营单位制定的安保方案、采取的安保措施等实施有效监管,导致源头隐患和安全风险未得到及时发现和整改。

3.救援力量准备不到位。赛事组委会及其办公室和运营单位在《实施方案》和相关预案中,没有作出应急救援力量部署,仅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调动社会救援力量参与安保和救援工作,应急救援人员、物资准备不足,导致在紧急情况发生后,才增派力量、物资、车辆开展救援。

4.安全保障条件不充分。此赛事场地设在黄河石林大景区范围内,已经连续三年举办百公里越野赛,赛道通信、医疗等安全保障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的问题一直未得到改善。在已知部分区域(赛道)网络信号存在弱覆盖或无覆盖的情况下,未采取改善通讯条件的具体措施,未在3号打卡点最高处架设对讲机中继信号站,造成求助信息、人员伤亡情况不能及时传递,事发初期救援指挥通讯不畅,影响救援效率。医疗急救保障准备不充分,在3号打卡点仅有2名工作人员,未设置医疗人员和救护设备,未能及时有效实施救援。

四、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根据国家规定的法定职责,对照白银市、景泰县两级《活动方案》《实施方案》赋予的职责任务,按照分层分类、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的原则,依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规定,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如下:

(一)运营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晟景公司是此次赛事的运营单位,涉嫌串通投标;未落实山地马拉松越野赛相关标准和要求;未落实中标协议内容;赛事组织管理不力,未审核参赛人员资格,运营服务、赛事准备不足;未开展最危险赛点风险评估;制定虚假赛事应急处置预案;未对气象预警信息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力;接到求救信息后未及时作出停赛决定,对事件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相关部门依法对公司及其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公司相关人员张小燕、吴世渊、郑世荣、张正吉、王耀祥等5人因涉嫌刑事犯罪依法被批准逮捕,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主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白银市委、市政府作为赛事主办单位,负责赛事组织领导和统筹谋划,未履行主办单位职责,未对赛事活动的各项具体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只挂名、不落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建议责令白银市委、市政府分别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相关领导追责。

1.苏君,白银市委书记。作为赛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赛事活动各项工作,未对赛事整体活动统筹安排、动员部署、督促落实;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不力,对赛事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失管失察。苏君对此次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张旭晨,白银市委副书记、市长。作为赛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主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全面组织、协调、督促落实赛事活动各项工作,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落实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责任不力,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未履行赛事全面组织领导职责,对赛事相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存在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张旭晨对此次事件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3.高云翔,白银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作为赛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赛事活动组织组组长、白银市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市长,负责赛事总体组织和督促体育部门做好体育赛事监管工作,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分管领域工作抓得不深不紧,督促体育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履行体育赛事安全监管职责不到位;不积极主动作为,未督促职能部门为赛事活动提供专业指导和服务。高云翔对此次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三)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景泰县委、县政府、白银市体育局作为赛事承办单位,负有赛事承办和实施职责,落实体育赛事活动安全责任不到位,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工作不深不细,对赛事组织统筹、运营实施研究谋划不够,未制定有针对性的实施方案,相关部门职责任务不清,对赛事各项工作检查督导不够,致使各责任单位未能有序有效落实赛事各项职责任务,导致赛事管理不规范,出现突发情况时应对不足、救援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建议责令景泰县委、县政府分别向白银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并对相关领导追责。

4.李作璧,白银市政协副主席、景泰县委书记。作为赛事组委会组长、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有赛事承办和实施职责,未认真履行赛事承办方主体责任,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履行赛事安全保障工作不到位、不充分,赛前未对应急救援工作作出部署安排;工作不严不实,对赛事组织管理、运营实施专题研究不够,对赛事相关部门任务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到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李作璧对此次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因在事件发生后已死亡,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之规定,对其违纪问题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处分。

5.张文玲,景泰县委副书记、县长。作为赛事组委会组长、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负有赛事承办和实施职责,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赛事统筹和应急救援工作部署不力,应急救援人员、设施、物资准备严重不足;对《实施方案》审核把关不严不细,致使相关部门救援责任不清,提前离场,贻误救援时机;未对相关部门落实赛事活动职责任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严重。张文玲对此次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同时,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建议对其组织处理,予以免职,移交组织部门依规处理。

6.周杨,景泰县委副书记。作为赛事组委会副组长,负有组织协调和审核把关《实施方案》职责,工作不实不细,统筹、协调、组织赛事活动不力,对《实施方案》审核把关不严,导致各相关部门职责不清,对各专项小组任务落实情况督查不到位,致使发生突发情况时,无法组织及时有效救援,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周杨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张文慧,景泰县政府副县长。作为赛事组委会副组长、景泰县政府分管体育工作的副县长,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在分管职责范围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赛事组织管理、实施运营等重要环节、关键阶段工作和突出问题研究解决不够;对各专项小组任务落实情况督查不到位。对此,张文慧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8.李全杰,白银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赛事承办单位第一责任人、白银市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未认真落实体育赛事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未主动为赛事的竞赛组织、参赛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落实赛事承办方职责不够,现场监督检查不力、流于形式。李全杰对此次事件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9.万应聪,白银市体育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作为白银市体育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未认真落实体育赛事行业安全监管责任,未主动为赛事的竞赛组织、参赛保障、安全管理等方面提供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对此,万应聪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四)具体承办单位及其责任人员

景区管委会作为赛事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赛事承办工作,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县委县政府《实施方案》、县委协调会议确定的任务落实上严重失职失责;违规招投标,致使办赛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负责赛事运营服务;赛事组织管理不规范,对赛事安全保障、医疗救护、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未对赛事活动进行风险评估,对高影响天气气象预警不重视、不研判,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未建立赛事熔断机制,应急救援力量和物资保障严重不足,严重影响救援工作。

10.丁柯涯,景泰县委常委、宣传部部长、景区管委会主任。作为赛事组委会副组长,赛事组委会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负责赛事的组织协调和各项赛事任务的督促检查,履行赛事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职责不到位,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赛事安全保障、医疗救护、物资保障、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违规招投标,致使办赛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负责赛事运营服务;赛事进行过程中擅离职守,未及时跟进了解赛事进展情况;收到高影响气象预警后,未采取有效应对措施;应急救援力量准备严重不足,前期组织救援不及时。对此,丁柯涯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丁柯涯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审查调查终结后,依法依规处理。(已留置)

11.罗文涛,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作为赛事组委会成员、具体负责对接晟景公司的责任人,违规招投标,致使办赛能力严重不足的公司负责赛事运营服务;对赛事运营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管委会制定的《应急预案》审核把关不细不严,所制定预案针对性不强。事件发生后,督促赛事运营方应急处置、开展救援不及时,错失最佳救援时机。对此,罗文涛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对罗文涛严重违纪违法涉嫌职务犯罪问题在审查调查终结后,依法依规处理。(已留置)

12.蒙彭森,景区管委会规划科副科长、石林公司总经理。作为赛事活动竞技组成员、应急处置工作物资保障组组长,违规组织赛事运营服务项目招投标,使不具备办赛能力的公司负责赛事运营;对晟景公司履约情况监管不力,致使赛道补给和设置不合理不科学;应急救援物资保障不到位,影响救援工作,产生重大后果。对此,蒙彭森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二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事业单位管理岗位十级。

13.马斌,景区管委会副主任。作为赛事具体承办单位负责赛事活动组织的责任人员,履行职责不到位,落实县委赛事工作协调会议确定的任务有差距。对此,马斌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14.金国舜,景区管委会党委委员、综合执法局局长。作为赛事组委会安全保障组成员,赛前开展赛道安全风险排查不彻底不全面,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发现2号打卡点到3号打卡点赛段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未及时上报。对此,金国舜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5.田文新,景区管委会工程管理和生产安全科科长。作为景区管委会负责安全工作的具体责任人,未制定有效的应急处置预案,对赛事运营方落实竞赛规范、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救援监督不力。对此,田文新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16.陶延红,景区管委会宣传信息科副科长。作为赛事具体承办单位负责运营项目招投标的对接人员,联系赛事运营服务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对晟景公司专业水平、办赛能力等问题失察。对此,陶延红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7.王同遥,景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副主任。作为赛事具体承办单位的活动方案起草人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照抄照搬,没有提出针对性的实施方案,致使各部门职责不清,赛事管理不规范,严重影响救援工作。对此,王同遥负有直接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协办单位责任人员

18.姚立群,白银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常务副局长。作为市级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和疫情防控组组长,履行赛事安全保障组织、协调职责不到位,未开展安全隐患风险排查,对组内相关责任单位履行本行业安保职责、落实分项安全应急预案情况疏于监督检查,导致赛事期间安保措施和应急保障条件严重不足。对此,姚立群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19.达春和,白银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作为市级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和疫情防控组副组长,对景泰县卫生健康局履职情况监督不力,督促落实不够;对赛道医疗救助点设置不合理问题失察,导致医疗应急保障力量准备不足,贻误救援时机。对此,达春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0.蔡景珂,白银市应急局副局长,无党派人士。作为市级赛事活动安全保障和疫情防控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指导、督促下级单位履行应急预案管理职责不力,未对赛事安全隐患进行排查;未监督承办单位进行安全风险预测评估;组织救援不及时。对此,蔡景珂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21.马峰,景泰县工信局局长,无党派人士。作为县级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负有组织运营商保障赛事期间通讯信号畅通的职责,其在履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已知赛道区域通讯信号覆盖不全,未采取有效措施督促相关单位改善通讯条件,导致赛事期间部分赛段无通讯信号,求助信息、停赛信息及人员伤亡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影响了救援效率,错过了救援窗口时间。对此,马峰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2.王洪安,景泰县文广旅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县级体育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履行体育赛事行业安全监管职责不力,对体育赛事业务指导、参赛保障、监督管理缺位错位,赛事风险评估、安全隐患排查流于形式。对此,王洪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3.卢秀蓉,景泰县体育中心主任。作为县级体育赛事具体监管单位主要负责人、赛事活动竞技组成员,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按规定履行体育赛事监管职责,对赛事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咨询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不担当、不作为。对此,卢秀蓉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4.李昭军,景泰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作为县级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组组长,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保障工作重视不够,对赛事安全工作疏于监管,对安全工作方案审查不细,监督检查浮于表面。对此,李昭军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25.张相祖,景泰县应急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县级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赛事活动安全保障组成员,公共安全风险防控意识不强,履行应急管理职责不到位,未按规定指导赛事举办方制定专项应急预案,落实应急保障工作任务不实不细,应急救援力量严重不足,赛事活动举办过程中擅离职守,未及时有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对此,张相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26.董萍,景泰县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作为县级赛事活动医疗保障组组长,医疗风险防控意识不强,突发事件医疗救助不力,对高风险赛段未设置医疗救助和补给点的问题失察。对此,董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7.卢有润,景泰县卫生健康局党组成员、副局长。作为县级赛事活动医疗保障组成员,落实医疗保障任务不到位,对落实医疗救护措施、3号打卡点医疗救护人员配备情况失察失管。对此,卢有润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七条第(九)项、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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